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一方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的,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但超过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