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
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2、本罪与
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3、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诈骗类型的犯罪,他是和经济挂钩的,因此对于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在进行量刑处罚的时候,是需要根据他具体所涉及到的金额来进行判断的,比如说诈骗数额已经达到200万元是属于非常巨大的情况,判处的刑罚力度肯定也是比较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