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2、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3、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注意: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