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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什么?谁懂?

更新时间:2022.03.23

很高兴为您回答有关于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1、关于“黑白合同”的界定及效力。 目前立法中并无“黑白合同”概念,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在实践中,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未经备案却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黑合同”。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黑白合同”的规定,其旨完全可以归纳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如果被实质性变更,且未再次备案,则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本案存在“黑白合同”情形,且应当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本案中,甲乙公司经过招投标,签订了中标合同并备案。四日后,双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又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后签合同对中标合同的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且未行备案。‘黑合同’虽然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这样,就能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利于《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 3、本案能否按照以“黑合同”为依据而形成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本案中,两审法院均认为“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甲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乙公司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律师对此不敢苟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突出表彰“当事人的约定”,且对“约定”的内容,即“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明确规范。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并非如此,则不能以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工程价款结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的“通用条款”第33条虽然有“28天”的约定,但并未明确约定“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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