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在担保公司的风险包括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等。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房产进行抵押的的,需要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