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
效力待定合同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合同行为人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无效为原则,义务人进行了追认的作为行为之后合同方为有效,消极不作为则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合同有效为原则,当事人积极为申请变更或撤销行为并经有权机构变更或撤销则合同无效,消极不作为则合同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义务人的追认行为可以自主完成,从而使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只享有申请权,变更撤销权由有权机构行使,能否被变更或撤销当事人不享有自主权。
(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申请变更或撤销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