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现行仲裁法延长了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按现行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并且该时效可以中断、中止。
2、
劳动仲裁法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现在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
3、仲裁管辖体现了
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
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了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该部分案件作出的裁决,如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
撤销仲裁裁决的
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6、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