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可分为协商解决、调解、仲裁、以及起诉。法院审理这类民事案件的时候,是可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