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
★结(离)登记程序
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结婚登记的条件
1、一方或双方的户口在本辖区内,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自愿结婚,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4、结婚当事人各自携带好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与户口簿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信息须完全一致);
5、提交3张大2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婚姻登记处有摄影室,当事人可自愿选择)。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