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提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有以下两个:
1)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此类鉴定具有行政鉴定的性质,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赔偿和处罚医疗机构的依据。
2)医患双方当事人。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
发生医疗纠纷,并且协商一致,通过
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责任比例等,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