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