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源:投诉和主动发现两大类
(二)管辖:侵权人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局
(三)立案:有侵权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立案工商局管辖范围、人民尚未受理。
(四)调查:工商局行政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在证据有可能转移或者灭失时,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五)核审:是办案机关内部实施监督的一种制度,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承担。
(六)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七)听证:是《
行政处罚法》设立的新的制度。是工商局对属于听证范围的
行政处罚案件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扣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度。
(八)决定:分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侵权行为成立的,作出行政处罚;侵权行为轻微,依法可以
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侵权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九)审批:自立案之日起,案件调查终结前报商标局。
(十)执行。
(十一)备案(存档)
我国商标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如果只是普通的商标侵权的话,只要处以行政处罚就可以了,具体包括停止侵权或者是处于罚款,或者是处
没收违法所得这三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