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改房的继承问题,是这样的,如果依法定的继承有几个可以享有继承权的人,房改的部门是否有权直接进行登记几个继承人享有共有权?是否有权直接的确定他们应当享有份额?如果有遗嘱,是否有权直接依照遗嘱的内容登记产权人?
当前房改部门通常的做法是,必须享有继承权的人协商一致以某个继承人或者某几个继承人继承,房改办才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如果继承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则不予受理。而此类案件诉讼到法院,法院又因此类房屋尚不属于个人产权房屋,一般也不敢确定他们的继承份额。
那么遇到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不能一致的情况,导致了无法处理的尴尬局面。对于继承人明确的此类房改房,房改办应当及时为这些继承人办理共有的产权证。
如果遗嘱是公证的,理应依公证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办理产权证,如果不能
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的份额,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司法判决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各自的继承份额。从而顺理成章地解决这些久拖不决的问题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