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这样计算赔偿:
死亡赔偿金等一般是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二十。如果受害人是六十岁以上的,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