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二种形式:
(一)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
(二)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另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