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的制作,判决书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
(一)规范性。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制订了规范、标准且实用的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因此,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简言之,司法判决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
在技术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字体规范,即法院名称应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用1号宋体字,案号及正文应用3号仿宋体字。
二是要求标点符号规范,即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三是要求数字规范,即按照《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司法文书的特点,正确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
在印制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用纸规范,即司法判决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
二是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即文书每页一般应为23-24行,每行28-30字,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页码。
三是要求装订规范,即司法判决正文为两页以上的,应使用在左空处粘贴的方法,不能用订书机装订。规范严谨的司法判决必须符合上述标准。
(二)创新性。各类案件之间、相同种类的具体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因此判决书不能拘泥习惯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谓创新,指的是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做的变革。创新并不是对技术规范或印制规范的改变,也无现成的公式可以遵循。当前司法判决的常见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对具体案件特点的考量,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传统的写作方法,使得本应无可非议的“查明”、“依据”、“裁决”的司法判决三段论模式,给当事人或公众留下了法院判决不讲理的印象。产生这种不良印象的根源,在于千篇一律的司法判决制作方法割裂了具体案件的裁决文书中各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具体表现为引述证据的缺失、认定事实的突兀、说理的贫乏、前后表述的矛盾、作出结论的武断、援用法律的随意等。这种缺乏创新性的司法判决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决的权威性,也对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