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注册商标合理使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相关制度更是欠缺,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然而可喜的是,我们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新条例)中终于见到了它的踪迹。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例证。然而,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笔者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寻求实践中可资借鉴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