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
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对于工程类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固定的一笔金额或不少于投标总价的某一百分数。
如果是按投标总价的某一百分数交纳,显然通过投标保证金的递交金额易推算出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供应商自身还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必须做好投标保证金交纳额的保密工作。
如果投标保证金是按固定的一笔金额交纳,也应该在限额内,不宜过高和过低,过高会影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过低将不能对供应商的投标行为产生有力的约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性质,在法律的约束下科学合理地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以上就是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