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定量刑起点
(3)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依法应当
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在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该情形已却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点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灾区、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意料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诈骗次数达二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一下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治病急需而诈骗的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不可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