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当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三)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四)安全原则。
包括合理避让原则与合理操作原则。
(五)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
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