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订立不规范。主要表现为
合同的内容不全面,缺乏准确性和严密性。在我院处理的27件案件中,合同内容均系寥寥数语,只涉及设备的出租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而对合同的责任承担、运费承担、违约责任及设备维修未有约定,且在纠纷发生后,双方意见不统一,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补充协议,导致纠纷发生。
2、不规范。主要表现为
提前解除合同手续不到位。如在租赁设备用于开掘矿山的案件中,由于矿山所在地政府在
合同履行期间,因政策调整而发文停止矿山开采,导致
合同无法履行,但双方未及时签订终止合同的书面材料。
原告为得到更多的利益,在租赁期满后,以此为依据主张以合同
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而被告则主张以实际履行的期限计算,但无法提供双方终止合同的依据,处理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