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会判给女方。
两岁以下的娃儿,隶属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通常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
2.母方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娃儿有抛弃、凌虐做法),而父方要求娃儿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由(如母方被坐牢、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本领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娃儿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娃儿确不能随母生活的;
4.爸妈两方协议2岁以下娃儿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娃儿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岁以上的娃儿,会优先考虑要求较好的一方抚养小孩。
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娃儿,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娃儿的职责感、以及与娃儿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限定;
2.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娃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久两地分家的情况;
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其他娃儿指另一方的婚产娃儿、非婚产娃儿、养娃儿及
有抚养关系的继娃儿等;
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
5.一方离婚后二婚困难的,能够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娃儿单独随(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且(外)祖爸妈要求并有本领协助照看(外)孙娃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