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
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虽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
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