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种是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
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
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
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2、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