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均为有效遗嘱。
注意:
1.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2.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3.遗嘱设立在后效力优先,即遗嘱人设立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当以最后设立的遗嘱为准。(改变了原《继承法》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注意:
1.除自书遗嘱外,其它形式的遗嘱均需有见证人参与。
2.见证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以遗嘱见证时为准。如果见证人于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后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见证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