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
(2)告诫。
(3)陈述和申辩;
(4)制作执行决定书;
(5)送达;
(6)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7)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
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三、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