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顺序:
第一步:
保险公司赔偿,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第三人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步:过错方赔偿:
①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只有一方有过错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②
机动车与行人、
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