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是指失踪人在失踪前负有债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债权人可以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代管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失踪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纠纷。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尽职尽责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淸理失踪人的债权债务,对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如果代管人拒绝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及其他应付费用,债权人有权以代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管人也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失踪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
2、《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