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连合发布的《关于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限定:
1、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较大”;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巨大”;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提示:这里所说金额是指透支金额,不包含息金、手续费、滞纳金等。
二、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其特征为:
1、超发生透支限额,可否超出透支限额以信用卡帐户余额轧差数可否超出限额为准;
2、在限定时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3、超限额或过时透支前无获到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虚构授权和欺骗授权等情形;
4、透支人主观上有违法占用发行卡资本的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