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确诊为
职业病后,
工伤待遇的主张程序一般是这样的:
(1)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处理。
(2)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如当事人对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
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3)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其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
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
执行。
二、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