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描述,该房屋已经延迟交房很长时间了;就你目前的情况给你以下建议:
建议
一、你现在可以继续收取开发商的违约金(按天计算,有一天算一天)直至该房屋顺利履行交接手续为止;此条款适用于房间涨幅过快,收取的违约金及赔偿金总额不足以弥补房价的涨幅;建议
二、你可以现在就要求
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按天支付你现有的违约金,直至解约当日的为止;并且要求对方同时
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房屋总价值的15%-20%;这个合同条款一般都会有明确的,你好好看看
房地产买卖合同;此条款适用于房屋目前的涨幅没有超过你的赔偿总金额,换句话说:你收取开发商的违约金及赔偿金总额大于该房屋同等价值,(比如你原来买这套房屋100万,现在开发商共计赔偿给你20万,但是你现在再卖一套同等房屋却要150万你就不划算啦)否则你就不划算了;至于你说的银行利息及担保费,
很抱歉!就算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这些费用是你购买房屋本身就会产生的,而且这些利息及费用你是引发方,理应由你全额承担,和开发商违约不违约没有关系;开发商违约成本、权利及义务在合同中均会有明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以上是对开发商
不交房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