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伤赔偿标准江苏的回答为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
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
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