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拘留时间从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次日起开始计算,截止日期是期限届满之日,不得超期羁押,国家严格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
2、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限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期满日期,但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到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例如,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8月1日
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8月4日,这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下,可以
延长刑事拘留的时间,那么可以延长到4日,那么期限届满日期为8月8日。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更长的时间,延长到30日,也就说,从8月4日延长27日,那么期限届满日期为8月31日。
3、以上是公安机关认为应当逮捕必须提请批准的法律期限,而批捕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决定,如果加上人民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的期限,那么,一般情况下,拘留为10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
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