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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1.03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标准: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的程序有: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被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被鉴定人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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