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两个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分工:
(一)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
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二)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销售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三)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需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凡是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