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民政局对符合
可撤销婚姻情形的,可以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