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如果受害者同意,双方是可以通过达成和解的方式来处理的。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刑事诉讼可以和解:
(1)由民间纠纷引起,可能会判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事犯罪案件;
(2)由于过失犯罪,可能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案件。犯渎职罪的除外。但是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过去的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则不能通过和解来解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
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
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