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合同欺诈之一: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开发商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无疑是以虚假信息诱使对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者广告中承诺的事项的,应当认定为欺诈。
2、购房合同欺诈之二:商品房开发证照不全且没有告知消费者
开发商没有依法取得开发工程所需的各种证照且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又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不仅违反了
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有关行政法规,同时因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也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3、购房合同欺诈之三:房屋面积缩水
考虑到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性,《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设定的3%的误差允许值,对于短少面积超过允许值范围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欺诈。
4、购房合同欺诈之四:商品房因施工或装饰材料等引起的质量纠纷
这种行为不仅造成房屋及装修质量低劣,使买卖双方的利益明显不对称,消费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损失,严重的还可能影响到住房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