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无责赔偿制度。根据该法律,机动车驾驶员与非机动车或行人
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驾驶员没有任何责任,也
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并建立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规定无责赔偿从强制保险限额中支付。
在实践中,无责赔偿制度已被扩散到所有交通事故中,而无论是否有非机动车或行人在事故中受到损害,事故双方无论责任认定比例,双方都有赔偿对方的责任。不过,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一方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过仍需要车主先行垫付,并与保险公司交涉赔付。
另外,目前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过低,完全不足以支付无责赔偿可能产生的赔付金额。也是众多争议的焦点。
无责任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责任)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你方如果不负事故责任,对方因事故伤亡造成的损失,由你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承担赔偿责任,你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方负有事故责任,不管责任大小,你方保险公司就要在
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21元)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你方按事故责任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