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
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