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联系,行为人对该死亡在主观上至少出于过失,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则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
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身亡的,也不应包括在
绑架致人死亡内。一般来说,这种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
结果加重犯,即行为人实施基本罪的犯罪行为,却发生基本罪构成要件以外的更重的犯罪结果,刑法规定比基本罪更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根据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刑法理论,现行刑法把过失致死被绑架人与故意
杀害被绑架人规定同等处罚,无疑有失公平理念,不符合现代刑罚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