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管辖
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
公安派出所管辖。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4、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二、前期处置
1、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2、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三、勘验与检查
1、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2、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
3、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4、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5、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
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四、调查取证
1、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2、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3、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五、案件处理
1、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
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
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
治安管理处罚。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就故意伤害的报案后,要立即出警,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给予立案侦查。故意伤害的程序通常包括前期处置、勘查、鉴定、调查取证、案件处理等环节。对于查实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案件破获后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检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