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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父母的宅基地该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22.07.01

有关离婚时宅基地分割这个问题,“共同财产难认定。家庭财产要先进行分家析产,然后再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有时男方为了不给女方财产,放弃分家析产的权利,而法院也无明确法律依据判决男方分家,阻碍共同财产权属认定而无法分割。”据介绍,分割率偏低的原因主要是为,分割依据不充分。农村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房屋登记制度,仅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且大多登记于男方名下,女方只享有房产权益却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导致法院只能依据登记生效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难以支持女方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受法律规范及现实限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范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进行了严格限制,若女方是城市户口,是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益的,即便女方随夫迁移了户籍,但并未因户籍的迁移而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待遇”)的身份,而这一身份却是宅基地获得的基本条件,从而使得妇女在离婚时分割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受到限制,离婚妇女的权益无法保障。 “因案施策依法区分财产性质合理分割。对婚前一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房,建房后由夫妻共同居住的,不论是一方父母出资所建,还是夫妻一方出资所建,该房屋均是一方婚前财产,夫妻离婚时只能判归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对建房时欠债且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的,得到房子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对婚后建房的,即使一方在婚前已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该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离婚时可以将房屋判归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折价补偿给另一方,或根据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多层、多房的特点,在不影响其他共有人使用的情况下对夫妻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对婚后建房能够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离婚时可以对作为家庭“户”应享有的各项权益由夫妻平均分配;夫妻婚后对家庭共有房屋进行修缮的,离婚时未分家析产,可先对房屋进行评估定价,再按共有人数及相应比例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法庭建议,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农村房产登记制度和宅基地及房屋流转配套制度。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女性权益,并结合实际情况,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使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建立房地价款评估机制。综合考量当地经济现状、周边开发商价格、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等多种因素,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的价格进行合理评估和实质认定,并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实际解决离婚诉讼中宅基地及房屋权益分割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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