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
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
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