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