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特定情况下,行政
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成为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均有审判监督权,均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3)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