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可以取保候审。
第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第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申请取保候审。
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