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符合受理条件的,由
劳动仲裁委受理;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仲裁庭开庭;进行质证和辩论;仲裁庭作出裁决。
2、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