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性质认定。
保证合同中,首先分析该份保证合同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指的是当事人明确约定在债务人客观上无力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在
连带保证合同中,出借人仅需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就是保证期间的认定。因借款合同和承诺书中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则根据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
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
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