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6条
病员或其家属不得借处理医疗事故之机,向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调配房屋等要求...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9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分为三级:(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4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分为三级:(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8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对能...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2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的可能发生的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0条
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诊治护理中发生的或事件,由所在地的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8条
XX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医院(包括部队医院对地方开放的部分)、疗养院(所)、防治站(所)等医疗服务单位(...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4条
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